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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总局:快递丢失应按照约定赔偿

2016-08-08 14:26:09   
 国家工商总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快递丢失赔偿责任再做规定。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意见”),除了对缺陷产品召回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要有许可等做出要求外,还对快递丢失进行了赔偿责任细分。本次意见反馈截至9月5日。
 
 
  对于快递丢失赔偿这个老大难问题,意见表示,在快递服务过程中,发生快件延误、丢失、损毁和内件不符的,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赔偿。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,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。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,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。
 
  虽然意见对快递丢失形式进行了赔偿责任划分,但无约定且未保价的赔偿一直备受争议。依照邮政法规定,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3倍邮资,但这往往与快递物品实际价值存在不少出入。